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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关于营改增后甲供材事宜

【财税解答】关于营改增后甲供材事宜 中税网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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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目前有公车私用的情况,一种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车,一种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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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简易项目,公司想要甲供材,之前营业税时,房开企业甲供材,需要缴纳材料款的营业税5%,现在营改增后,这种甲供材还需要格外缴纳税款吗?有相关的文件吗?


  专家回复: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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