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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关联方、非关联方资金拆借

【财税解答】关联方、非关联方资金拆借 中税网
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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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购入一辆汽车,用于经营科投标或是项目经理跑工地等,请问这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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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集团公司占我司股份86%,我司借入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给集团使用,每月利息由集团拨入我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2、我司与非关联企业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利息问题,税务上对此行

  为是否认定为资金拆借,无息是否认为有息,需补税?

以上两种情况分别产生什么税收风险,在实操时需要哪些注意事项?


  专家回复:


  1、如果是不符合统借统贷,需要按照规定就取得的利息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不涉及资金借贷,不涉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视同借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规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免征增值税,需要向国税局备案。(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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