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土地出租。土地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采用简易征收5%的税率。2月份因甲公司未按时缴纳租金,我司收到该公司交来的违约金20万元。
问题一:我司收到该笔违约金怎么开票给对方?能采用简易征收按5%税率开票吗?还是11%税率?依据是什么?
问题二:开票栏名称写“违约金”可以吗?它性质和滞纳金性质是不是一样?
专家回复:
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因属于租金的价外费用,因此税率与租金业务一致5%,名称栏可以填写为租金违约金。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也应适情况而定,与《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规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滞纳金就是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专家分析: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事项而收取的违约款项,其开票和纳税问题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货物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收取违约款项如果是货物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收取违约款项,且合同内容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则收取的违约款项应与货款一起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