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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所得税问题

【精华答疑】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所得税问题 中税网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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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所得税问题

提问:

母公司取得银行借款2亿元,一年期借款利息为870万元,1.5亿元用于母公司自营业务,5000万元用于拨付全资子公司使用,拨付子公司使用部分母公司未收取利息费用,母公司此一年期利息费用870万是否全部可以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母公司此一年期利息费用870万不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其中用于拨付全资子公司使用的5000万元所发生的利息对于母公司来说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母公司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专家建议:

建议按统借统还处理此项贷款业务,母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母公司收取利息时自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子公司凭母公司出具的利息发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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