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号文件对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结合前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我的理解如下:保本产品,持有至到期利息,应纳税;持有期间利息,应纳税;未到期转让,按差额纳税,负差可结转下期;非保本产品,持有至到期利息,不纳税;持有期间利息,不纳税;未到期转让,按差额纳税,负差可结转下期。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专家回复: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政策依据:
依据财税【2016】140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