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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向非居民纳税人扣缴所得税问题

【精华答疑】向非居民纳税人扣缴所得税问题 中税网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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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支付给境外非居民纳税人律师服务费用时,需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请问哪些适用源泉扣缴,哪些不适用源泉扣缴的?是否由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专家回复:


  1、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为贵公司提供的律师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的,贵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其所得税;否则应当代扣代缴其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种情形适用源泉扣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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