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2017年6月开具物业费票据,物业费收费周期为:2016.1.1-2017.12.31日,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票据当天,2016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完毕,2017年度的所得税账务处理,是否需要调整纳税?
专家回复: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因此一次性收取的两年的物业费应当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需要对2016年、2017年的所得税申报收入进行调整,在2017年确认一半的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另一半的收入需要确认为2016年的收入,因此需要对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