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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益答】关于实习生工资的个税问题

【财税益答】关于实习生工资的个税问题 中税网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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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问:我公司与政府有一合作的实习生项目,实习生来我公司实习,签订的是政府、我司以及实习生个人的三方协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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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与政府有一合作的实习生项目,实习生来我公司实习,签订的是政府、我司以及实习生个人的三方协议。实习结束后,由政府将实习生补贴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转付给实习生个人,我公司并不计入职工薪酬。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取得的实习补贴工资,是按照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我公司在转付的过程中是否应代扣代缴个税?





专家回复:


因实习生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所得并非工资,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属个税法的应税所得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劳务报酬在四千元以下的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只有当实习报酬在800元以上的才需要交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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