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地税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综合税率,带有职工福利性质。 因发票票面为综合税率且带有职工福利性质,现做账不入账进项税,也就不做进项转出,发票也不认证。
这样操作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否违背税法规定?
如果是企业支付的职工住宿租房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是最好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做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与税法的规定不符。
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滞留”: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滞留发票”:有存根联信息(一般纳税人开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抵扣联信息(因为不认证),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滞留发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抵扣原因。
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60天内必须认证抵扣(若2017年7月1日之前取得,认证期限为180天),经核实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一律做进项转出处理。从而,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数据信息比对一致,消除滞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