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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益答】预付房租、物业费增值税专票进项抵扣问题

【每日益答】预付房租、物业费增值税专票进项抵扣问题 中税网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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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文末二维码,扫描进入“汇学堂”APP购买)一个设备的购销合同,上面有标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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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预付一笔房租和物业费,对方已开专票,我们也进行认证,但此费用归属期是几个月后,那进项税的抵扣,我们本月做,可以么?


专家回复:贵公司发生真实交易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的归属期不影响此项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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