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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益答】无偿划转所得税问题

【每日益答】无偿划转所得税问题 中税网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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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1学生提问 在某公众号上看到一个文章,内容大致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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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问

我们一个集团公司下面又有四家子公司A B C D ,现在是BCD的资产都有A来管理,所以我们就想把BCD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合并成集团公司下面的一个子公司,在这个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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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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