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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17年度有工资节余,请问:
1、2017年的工资节余在汇算清缴前应如何使用?
2、是否可以使用2017年的工资节余发放2018年的工资?有相关的规定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在2017年已经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准予在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如果在汇算期内存在未发放的计提工资,需要调整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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