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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直接无偿赠送给某小学。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借:营业外支出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确认收入50000元的同时结转成本30000元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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