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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益答】自产的货物对外捐赠,会计上和税务上怎么处理,是否有差异?

【每日益答】自产的货物对外捐赠,会计上和税务上怎么处理,是否有差异? 中税网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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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文末二维码,扫描进入“汇学堂”APP购买)我公司在2017年度有工资节余,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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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自产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一批甲产品直接无偿赠送给某小学。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借:营业外支出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申报销项税额8500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确认收入50000元的同时结转成本30000元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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