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听见真知。我是中税网的小雪。
前几日,有小伙伴咨询租赁不动产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本期,我们就来聊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那些事儿,主要针对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来说。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关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五点: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那么,我们具体举个例子来更好的理解。
假设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018年6月,甲公司出租房屋给客户,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为7月15日。
第一种情况,假设6月15日,甲公司给客户开发票了但未收到款项。这里,根据开头文件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6月15日。
第二种情况,假设6月20日,甲公司收到了客户提前缴纳的租金。因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6月20日。
第三种情况,假设7月15日,甲公司尚未收到客户的租金。那么,这里适用于上述文件中第一点,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7月15日。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小伙伴们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给我们留言,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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