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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我们有一笔采购业务,货物是在4月份收到的,但供应商在4月份没有开具发票给我公司,直到5月份才开具16%发票,对于我们受票方来说有何税收风险?

专家回复:
1、对于你们受票方来说,没有什么税务风险。
2、对方的销售行为是属于17%的应税行为还是16%的应税行为,到时由他们分管税务局来判断他们的纳税义务时间,他们存在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国税【2018】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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