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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益答】代垫运费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

【每日益答】代垫运费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 中税网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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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中税网!学员提问:我公司在16年5月1日后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银行单一资金,走的信托通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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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

国外企业委托我公司代垫陆运费,然后国外公司打款给我们。我们的处理方式是: 1. 国内物流公司开发票给我公司(发票为我公司户头); 2. 我公司入账时挂“其他应收款-国外公司”,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 是否需要作收入,交销项处理?


专家回复:

1.因物流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你公司,上述运费已经变为你公司支付的运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的代垫运费。

2.你公司可以挂账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是销售行为的代垫运费,需要作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正常的账务处理如下:

垫付运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 --外企

贷:银行存款         

收到外企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发票应当开具给外企,然后由你公司转交。

因发票开给你公司,所以销售产品时代客户垫付运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某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现金(代垫运费)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只有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代垫运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其他情况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专家分析:

采购时,代垫运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含运杂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XX单位(材料货款)

其他应付款--XX单位(代垫运杂费)

2.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3.支付材料货款及代垫运杂费

借:应付账款--XX单位(材料货款)

其他应付款--XX单位(代垫运杂费)

贷:银行存款

此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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