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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
国外企业委托我公司代垫陆运费,然后国外公司打款给我们。我们的处理方式是: 1. 国内物流公司开发票给我公司(发票为我公司户头); 2. 我公司入账时挂“其他应收款-国外公司”,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以上处理是否正确? 是否需要作收入,交销项处理?
专家回复:
1.因物流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你公司,上述运费已经变为你公司支付的运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的代垫运费。
2.你公司可以挂账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是销售行为的代垫运费,需要作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正常的账务处理如下:
垫付运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 --外企
贷:银行存款
收到外企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发票应当开具给外企,然后由你公司转交。
因发票开给你公司,所以销售产品时代客户垫付运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某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现金(代垫运费)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只有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代垫运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其他情况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专家分析:
采购时,代垫运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含运杂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XX单位(材料货款)
其他应付款--XX单位(代垫运杂费)
2.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3.支付材料货款及代垫运杂费
借:应付账款--XX单位(材料货款)
其他应付款--XX单位(代垫运杂费)
贷:银行存款
此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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