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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中税网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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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76天。继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后,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76天。

继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后,10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了为期两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解读和落实新个税法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新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构成居民纳税人连续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范围。

    征求意见稿修订了所得范围,新增了①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②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③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同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针对经济数字化发展等变化,在未来对其进行另行规定。

    三、完善应税所得范围。

1、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其进行了限制,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增加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对转让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明确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四、增加反避税条款。

五、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其中,明确了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情形:明确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第三十三条)。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你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想法,可以在2018114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或者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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