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79天。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期间,二十多部法律得到了修订。但大多是为了巩固、理清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比如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将“海洋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船舶吨税法》中删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此不同的是《公司法》的修订,旨在完善股份回购的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条款是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原有的四项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两项,并对包括原有四项情况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交易方式与持有限额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在实践中,不少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在1993年公司法立法与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都对股份回购的情况作了规定与扩围,这一次的扩围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可以让公司在维护公司价值、回报投资者和推行长效激励机制上,有了更便捷、更市场化的选择,也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就表示,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的股份回购需求日渐多样。但是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份回购的选择范围并不多,难以适应公司的实际需要。而且实施股份回购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较为复杂,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等。因此,早在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时,公司就已经进行了有关准备。随着《公司法》修订案的通过,公司已经对最新的制度规定做出了快速反应。
不过股份回购虽有好处,但是参看资本市场发展较早的美国在股份回购的历史和动因时也可以看到,股份回购制度在不同时期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比如在经济萧条时期,股份回购可以成为代替现金股利发放的主要方式;而在上世纪80年代,股份回购又成为防止恶意收购的工具。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如何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如何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并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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