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24天。这一期,我们来聊聊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那些事儿。
首先,汇总纳税企业概念。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被称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第二,汇总纳税管理原则。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20字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也就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比例分摊税额、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并由总机构进行年终汇算。
那么,汇总纳税企业中是所有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就地分摊缴纳么?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并非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要就地分摊缴纳,共有五类特殊情况: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其视为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举例】甲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在天津、上海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17年其收入、工资、资产三项指标数据见下表(保留两位小数,单位万元)
分支机构 |
收入 |
工资 |
资产 |
天津 |
200 |
40 |
50 |
上海 |
100 |
50 |
70 |
合计 |
300 |
90 |
120 |
假设2017年4-6月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500万元,则分支机构二季度预缴所得税为:
天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300)+0.35×(40/90)+0.30×(50/120)=51.29%
上海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00/300)+0.35×(50/90)+0.30×(70/120)=48.61%
天津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00×50%×51.29%=128.47
上海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00×50%×48.61%=121.53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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