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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真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那些事儿

【听见真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那些事儿 中税网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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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收获更多财税干货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24天。这一期,我们来聊聊总分机构汇总
点击上方“蓝字”,收获更多财税干货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24天。这一期,我们来聊聊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那些事儿。

首先,汇总纳税企业概念。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被称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第二,汇总纳税管理原则。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20字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也就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比例分摊税额、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并由总机构进行年终汇算。

那么,汇总纳税企业中是所有的总公司和分公司都要就地分摊缴纳么?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并非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要就地分摊缴纳,共有五类特殊情况: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其视为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具体的计算方法: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举例】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在天津上海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17收入、工资、资产三项指标数据见下表(保留两位小数,单位万元)

分支机构

收入

工资

资产

天津

200

40

50

上海

100

50

70

合计

300

90

120

 

假设20174-6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500万元,分支机构季度预缴所得税为:

天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300+0.35×40/900.30×50/120=51.29%

上海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100/3000.35×50/900.30×70/120=48.61%

天津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00×50%×51.29%=128.47

上海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00×50%×48.61%=121.53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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