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备受瞩目的新个税配套文件终于发布了。国务院和税务总局一口气以国务院令第707号,国发〔2018〕4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59号、60号、61号和62号的形式,发布了针对个税实施条例、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管衔接规定、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自行纳税申报规定等新政。如此密集而重大的税收文件,颇令企业与个人既兴奋又疑惑,一时半会也理解不了怎么办?其实,抽丝剥缕、抓住精髓,理解起来就容易得多了。
我国最早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说法可以追溯到1995年,至今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随着税务信息化、涉税大数据、互联网+税务、涉税信息共享等诸多技术手段,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社会生存环境的变化,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与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已经具备满足当今实施更细化、更具个体针对性的新型征管制度的条件了。
现如今,公民身份号码就是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代码标识。
自然人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内,都可以享受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同时对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养育年满3岁至读博毕业的子女教育支出,以及租房支出与房贷利息支出,个人学历与职业技能继续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等必要的生活成本,都可以按规定限额标准扣除。
如果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你还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申报的方式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在此之前,你需要在首次申报或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部门或就职单位提交关于你的基础信息表,以便就职单位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等业务。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一是通过下载税务部门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级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就职单位还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你提供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如果你在年度中间需要上述信息的,就职单位应当提供。
如果你拒不履行纳税义务,逃避缴纳税款,视情节严重,轻者补税、罚款,并纳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体系,重者违法入刑,得不偿失。
鉴于关于个税新政的信息过于繁多,为便于大家理解与应用。汇学堂近期开通关于新个税的课程,欢迎大家学习。同时,听见真知也在本周开通“新个税周系列”栏目,持续为您讲解关于新个税的主要内容,欢迎收听。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5、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6、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7、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9、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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