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通知明确各部门积极落实、制定实施细则及流程,于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本期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备忘录》首先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即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人。
1、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
2、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
3、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具体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六大类,分别为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规定)、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在联合惩戒措施方面,《备忘录》指出对联合惩戒对象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并列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及跨部门联合实施的两大类总计38条惩戒措施。
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共计5条,包括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认及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等。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计33条,包括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的重要参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等。
关于信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备忘录》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此次《备忘录》的联合发布,也是建立在中美贸易争端的大背景下,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利)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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