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现甲乙两个公司,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股东持股比例如下:A股东47%,B股东26.5%,C股东26.5%。
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其中股东持股比例为:D股东50%,A股东24%,E股东24%,ABC股东为夫妻和姐妹关系,D股东为ABCE的父亲,现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请问甲公司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专家回复:
如果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9日在总局网站上的答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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