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光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42天。
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进行了三季度税务政策解读会,采用文字直播形式。解读会主要内容包括:解读近期出台的鼓励创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及解答部分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期,我们主要就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部分来一起学习。
首先,解读会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基础、预期目标及起草理念、思路等做了说明,《办法》的起草理念正是“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该服务的服务到位”。
第二,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做了解释。其中,主要原则是:打通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允许扣除”这一税前扣除管理流程,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
第三,具体解读。有关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针对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解读会强调:
1、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凡是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其中,特别说明了有关银行利息单的情况。明确在公告发布后,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企业,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口径为必须取得银行统一开具的利息发票。这里,可以预见银行上线电子发票的紧迫性了,否则银行端的小伙伴光是开利息发票就要忙到飞吧。
2、如果对方为无需办理纳税登记的单位,企业与其发生交易比如从政府机关收购废旧物资,企业可以凭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针对企业给消费者个人发放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明确可以以内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必须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
最后讲一个热点问题解答。所得税司副司长对单位体检等福利做了明确。对于受雇单位发放给员工的福利,不论现金或实物,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口径与2012年所得税司政策交流中所提到的保持一致。比如员工食堂就餐,凭员工工牌进食堂吃饭,无法核算“每个人吃了多少”的情况。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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