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
首先,征收范围。
在我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其中的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二,税率和征收方式。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实行一次性征收,对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重复征收。
第三,计税方法。
其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关于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定如下: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这里删除了暂行条例中的“价外费用”,即计税价格中不再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与暂行条例相比,计税价格由过去的最低计税价格变更为同类售价);
4.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按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相比暂行条例,计税价格由原先的最低计税价格变更为取得时售价)。
同时,如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于涉及外汇结算车辆价款的,按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第四,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况。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列出的免征情况新增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另外,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减免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五,生效时间。
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最后,优惠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信部2018年12月中旬发布了第二十二批免征目录。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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