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听见真知】重大变化!速来围观涉税失信案件公布办法

【听见真知】重大变化!速来围观涉税失信案件公布办法 中税网
2018-11-26
2
导读:税务总局曾在2014年发布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版,并历经2016和2018两次修订。那么本次修订有哪些重大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199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税务总局曾在2014年发布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版,并历经2016和2018两次修订。本次是2018年的又一次修订。那么本次修订有哪些重大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


一是名称变化。新办法的名称中加入了“失信”,且不再是“试行”版。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在推进诚信建设,以信用做市场监管金钥匙的理念下,这是在税务领域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同时,该办法运用日渐成熟,内容完备,不会再做大规模的修改了。


二是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新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是新增一项涉税案件内容。新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这是为了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而增加的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


四是延长公布时限。新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这是为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的规定协同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而规定的。


五是明确对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处理。新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六是修改一些惩戒措施。比如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和不公布当事人的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七是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新办法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它主要适用于转移财产和虚假申报等逃避缴纳税款与欠税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在案件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公布后缴清的也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


毕竟,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也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信用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汇学堂



中税网


前沿的资讯


精炼的内容


带你领略财税更美的风景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税网
中税网-智慧财税服务平台!
内容 3158
粉丝 0
中税网 中税网-智慧财税服务平台!
总阅读1.6k
粉丝0
内容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