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末,中国人大网发布了《资源税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大家可以在2月3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税收立法。
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资源税法(草案)》,相较于税务总局于2017年11月在其官网发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变化并不大,或者说更加详细了。
比如,税务总局版本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而全国人大版本第十五条则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再比如,税务总局版本第十八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而全国人大版本第十六条则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版本还对税目与税率进行了一些增减与归类调整,同时在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条款中新增列了部分优惠事项,并对衰竭期矿山、低丰度油气田、深水油气田等法律用语进行了释义。其他内容建议去中国人大网仔细查阅。
值得一说的是,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资源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应该将“资源税法”的法律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税法”。理由是:资源分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草案中不包括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也只谈到了矿产的一部分,冠以“资源税法”的名称显得范围过于宽泛,而且,还有土壤保护的法律、森林的法律、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律等也都涉及到资源管理,因此建议将资源税法明确为矿产资源税法。这倒颇与2007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时,到底是使用“法人所得税法”还是使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之争有些相像。或许,继续沿用“资源税法”也未尝不可,一是对相同课税对象在法律名称上的延续性,二是便于以后法律征税范围的扩容。那么,你认为呢?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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