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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真知】“外资三法”有望合一,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

【听见真知】“外资三法”有望合一,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 中税网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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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245天。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245

129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去年12该草案经常委会七次会议初次审议30日上午,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将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一个多月的时间两次审议,释放出了立法加速信号。本期,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1979年至1988年,全国人大会议依次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统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面对新的对外开放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去年12月末在人大官网发布征求意见稿。同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例行发布会上称,此次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其与外资三法的区别和特点有: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二是着力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三是规范对象限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不再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内容。

外商投资法草案中明确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三大方面的主要内容。草案二审稿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第一,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在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和鼓励、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规定中,二审稿相比一审稿强调了“依法依规”。

第三,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二审稿中增加了对于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即: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四,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五,完善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征收的规定,二审稿修改为“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六,明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等。

此外,对于外商投资法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这一问题也引发讨论。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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