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请教9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发现发票开错了,开出红字通知单,连同发票和抵扣联寄回给销售方,现在要求销售方寄回给购货方,但销售方已丢失该红票及红字通知书,造成申报进项转出留抵票原件没有,这种情况购货方应如何处理?
《红字发票通知单》可以重复打印,丢失后对抵扣影响不大。购买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税额做进项转出。开票方在红字发票丢失后需要登报声明并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为进项转出的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因此只有在开票方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后,购买方才能凭红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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