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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益答】微信扫码领红包促销方式的税会处理

【每日益答】微信扫码领红包促销方式的税会处理 中税网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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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两方面说明这个问题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一家饮料生产、销售企业。现在想启用一种扫瓶盖二维码领红包的促销方式,公司先根据微信促销活动方案将款项预付到微信公众平台,月末根据扫码情况冲销预付款。现在微信平台告知不能提供发票给我们,我司没有发票,费用如何能税前列支?

专家回复



从两方面说明这个问题:从中奖者一方来说,未向你公司销售货物、也未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向你单位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从你单位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发生的上述支付给中奖者的奖金,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以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奖励给个人的微信红包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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