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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真知】“永续债”会计处理出新规

【听见真知】“永续债”会计处理出新规 中税网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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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247天。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247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9〕2号文,就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续债新规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对于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和第37号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未执行的企业应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文件重点明确了永续债的发行方和持有方应该如何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对永续债持有方进行会计分类的要求,除了符合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外,还应考虑:

如果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第二,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等因素。

关于到期日,发行方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上述义务时,如果合同规定该笔债没有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不能要求发行方赎回或者清算,对于发行方来说,该笔债可列为权益工具。

关于清偿顺序。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如果合同约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它债务,发行方可将其列为权益工具。

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的,发行方应综合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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