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我司于2016年进口3台设备,用于生产我司主要产品,进口增值税已抵扣。由于技术更新,该设备不适用现有技术,于2018年8月出口销售到韩国。我司可否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见政策依据)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
政 策 依 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更前沿的资讯
更精炼的内容
带你领略财税更美的风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