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274天。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此次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本期我们就几点与大家一起来学习。
一、申请注册
修改后的第六条减轻了注册申请人的申报负担,删减申请材料,目前只需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其中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以及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另外,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二、责任归责
修改后的第七条实行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监管,避免推卸责任现象发生。将“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修改为“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
修改后的第九条内容更加精简,其明确:“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四、加强惩戒
修改后的第十六条,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加强了惩戒力度,违规人员由省级自身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另外,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以上措施都是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以加强行业监管,同时也给其他注册会计师敲了个警钟。
本次决定还更改了此前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对相应附表进行了删减,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到财政部官网仔细阅读。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