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里面的取得是指按发票的开具日期计算还是按认证日期计算?比如取得的2017年1月开具的发票,我在5月认证的,那第13个月是从1月开始计算还是从5月开始计算?
1、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即从认证抵扣的当期;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即认证抵扣的当月开始算的第13个月。
这里的第13个月在实务中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成功的当月开始计算。
2、比如取得的2017年1月开具的发票,贵公司在5月认证的,那第13个月是从2017年5月开始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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