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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概念纳税小心被查!

混淆概念纳税小心被查! 中税网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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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劳务报酬我们并不陌生,因为每个公司或多或少都会涉及,而正常支付的外委劳务报酬容易操作。那么,今天跟大家聊的是,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如何界定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363天。

对于劳务报酬我们并不陌生,因为每个公司或多或少都会涉及,而正常支付的外委劳务报酬容易操作。那么,今天跟大家聊的是,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如何界定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财税2008〕7号文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第四,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实行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800元的,也需要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款多退少补。

第五,故意混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容易被查。所以,要小心别被主管税务机关请去“喝茶”喽!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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