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我们的商品委外加工,运输过程中被供应商丢失了,供应商对我们赔偿,冲货款里面扣除,这个怎么账务处理呢?
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确认被丢失存货造成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供应商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要做此笔分录,小规模纳税人则不用)
第二步按照和供应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抵减应付供应商的货款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其他应收款—**供应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