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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真知】创新企业CDR税惠政策公布!

【听见真知】创新企业CDR税惠政策公布! 中税网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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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292天。近日,财政部发布2019年第52号公告,就创新企业CDR,也就是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292天。

近日,财政部发布2019年第52号公告,就创新企业CDR,也就是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

一、概念

一是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指的是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二是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均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二、规定

公告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四个方面对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1.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公告明确,对个人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另外,公告在对个人所得税方面与印花税方面,也都有三年内暂免征收与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照在证交所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由出让方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的最大亮点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助力,大大提升了企业与单位类型的投资人投资CDR的热情,也能提升CDR上市交易后的估值水平,这对搞活经济和实施国家创新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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