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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事项,并同步施行。那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看点呢?
第一,在纳税人方面。针对占用耕地存在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占地的现实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其次,在征收范围方面。明确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或占用耕地的情形,均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园地”“渔业水域滩涂”等具体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三,在减免税的具体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使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其进行了明确,包括对税法中规定减免税的“军事设施”“航道”“水利工程”等内容。
第四,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方面。由于《耕地占用税法》没有规定纳税地点,为了规范税制和避免执行中产生争议,《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纳税地点为占用耕地所在地,并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相关部门认定损毁的当日。
第五,在部门协税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比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占地类型和面积的认定部门等。这增强了税收执法的可操作性,并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
第六,在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方面,明确了改变原占地用途、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等情形,都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复核并按有关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此《征求意见稿》共计33条,较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少了1条,但内容变化幅度却超过25%。另外,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19年 5月17 日,在这之前,大家可以通过财政部官网首页或是以写信的方式提出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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