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本期是听见真知陪伴大家的第298天。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的39号公告,细化了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意味着增值税降率已经进入了真正的操作阶段。而其中的亮点之一——加计抵减政策,着实让纳税人暖心了不少。本期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加计抵减政策的几个细节。
一、执行期间
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间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之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确认条件
39号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设立时间
39号公告明确,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不同的设立时间,大家要注意区分。另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来确定。
四、计算基数
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五、三种情况
纳税人在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需要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单独核算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