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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施行,现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意味着车辆购置税正式进入税法体系。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71号公告,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进行明确。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
首先,公告明确了不属于应税车辆的范围,包括: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另外,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称,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这项政策无疑是此次公告中最大的变化了,何出此言呢?
因为新政执行后,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也就是俗称的裸车成交价。过去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的时候,大部分车辆是以低于厂家指导价的实际价格进行交易,但在缴税时却要按照指导价格进行交税,这无疑让消费者多花了钱。而新政执行后,按照裸车成交价进行交税,就会省下一笔钱。
此外,公告还就不同情形下的税额计算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
首先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二,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第三,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好了,本期的听见真知就到这里。让我们并肩行走,一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