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工程建设中,建设方(甲方)支付给施工方(乙方)的预付款,是否务必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先用一般收据替代,待以后再向施工方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此方面有税务文件规定吗?
专家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施工方收到建设方预付的工程款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建设方开具税率栏“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本质上属于收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V17.0中的分类编码:增加了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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