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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会计人员: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中税网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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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发票承担的风险,需要了解


你是否知道你在走向犯罪?

经常遇到从事会计或者代理记账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充当着介绍买卖发票的情况,不要以为你没有买卖,虽然你在中间仅仅是个介绍人、或者掮客的身份,其实你已经触犯法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会计人员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注意: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一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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