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收到车位款,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想问一下老师,像这种情况,车位收到钱,次月就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是直接按照5%缴纳增值税,在当月交完,还是按照3%先预缴,等到结转收入或者开具发票时再补缴2%的增值税?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根据您的描述,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八)销售不动产。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