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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摊销年限问题

著作权摊销年限问题 中税网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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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股东用自己的著作权进行增资,并且给企业开发票了,金额是1000万,该项著作权已经转让到公司名下。转让合同上注明摊销的年限是3年。

我们按照合同中注明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每年摊销费用为333.34万元,请问老师这么操作可以吗?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合同约定使用年限是3年的,可以按照3年摊销;否则一般按照10年摊销;如果著作权剩余年限低于10年的,可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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