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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足折旧电脑交税问题

销售提足折旧电脑交税问题 中税网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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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请问:销售已提足折旧的电脑,要交增值税吗?如要的话税率是多少?






专家回复



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电脑,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电脑,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电脑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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