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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防疫工作者问题

有关防疫工作者问题 中税网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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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自 2020 1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问题一:这里的防疫工作者是指哪些人群?

问题二:补助和奖金标准是多少?

问题三:我公司是做医疗软件开发的,在疫情期间,需要到医院做信息化建设的维护工作,保证了医院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这种算不算疫情防治工作者呢?





专家回复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文件系为鼓励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而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故我们理解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从事政府部门部署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为该文件所指的防疫工作者,如果贵公司在疫情期间到医院所做的信息化建设维护工作,属于医院所在地政府部门部署的疫情防控工作组成部分,则相关人员应属于疫情防控工作者。但鉴于该文件未对防疫工作者包括的范围做明确规定,且其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对防疫工作者做进一步的解释,故我们建议实务中要积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其对防疫工作者包括范围的政策执行口径。

2、财社〔20202号第二条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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