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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失联的处理问题

供应商失联的处理问题 中税网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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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年前支付给小规模纳税人一笔材料款,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开发票,后续联系不上,店面也拆除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发票给贵公司的,贵公司可以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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