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防疫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3、三月开始,发票取消认证期限后,2016年12月31号取得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一、左上角标志“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二、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只有在左上角标志“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够进行抵扣,纳税人在取得可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只要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就可以。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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