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宿费收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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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去边远乡村出差,住宿无法取得发票,只取得住宿费收据。请问取得该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住在偏远乡村的居民个人家中,不需要取得发票,需要取得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收据。如果是住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家庭旅馆,则必须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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