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旧车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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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车辆更新计划,若将已使用过的车辆折价卖给另外一家公司,折价销售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区分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还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原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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