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最近碰到一个难题,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发票都不用缴纳增值税,那我在开发票的时候该如何区分它们的税率呢?
这三类发票的税率确实比较容易混淆,下面这张表可以帮助你快速掌握三者的区别,保证你以后开票都不会出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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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免税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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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增值税的法定税率,非税收优惠 |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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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 |
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转出 |
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用于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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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 |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一般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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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选择 |
0% |
免税 |
不征税 |
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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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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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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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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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表我看懂了,谢谢小微~我还有一个问题,除了这三个税率外,我还收到过税率栏显示为“***”的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
收到这些票不要慌,当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情况分析
情况1
情况2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销售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税率”栏自动打印“***”。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容易混淆的开票项目
我们企业生产经营开票,对一些特殊业务的税目总是记不住,容易导致开票有误,这个应该怎么办呢?
别着急,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学习容易混淆的税目吧!
Part1
交通运输服务VS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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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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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
交通运输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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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
其他现代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Part2
交通运输服务VS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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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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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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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租、干租业务 |
经营租赁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
Part3
建筑服务VS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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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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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
建筑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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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
其他现代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Part4
贷款服务VS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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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
税目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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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
贷款服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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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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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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